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延聘部分
高级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发〔2003〕2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延长部分高级专家退休年龄以来,延聘高级专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为继续做好高级专家的延聘工作,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继续开展延聘部分高级专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件及年限
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所在单位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单位提出,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其退休年龄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再适当延长。延聘的条件为: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带有研究生的领衔博士生导师。
(二)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在管理期内的省管专家、享受国务院特贴专家和正高级专家确需延聘,必须具备下列前4条中的任意一条和第5条。
1.正在承担国家和省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负责人及重大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2.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特殊专业、新建学科和重点学科急需紧缺的高级专家;
3.在全国学术、技术界有较大影响,并被明确为本单位(地区)学术、技术带头人;
4.正带有研究生的正高级领衔硕士生导师;
5.退休后暂无人接替,并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三)两院院士延聘不受年龄限制。
(四)高级专家首次延聘原则不超过3年,对延聘期满在延聘期工作业绩十分突出,确需再延聘的高级专家,经批准可再延长2年。延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五)凡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需延聘的,必须先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再按上述条件办理延聘手续。特殊情况经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六)经批准办理延聘的高级专家,在延聘期间不占单位人员编制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二、办理程序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凡需办理延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征求本人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公示无异议,由所在单位填报《高级专家延聘审批表》一式3份,说明延聘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备案期为15天。在备案期内未接人事部门通知,由主管部门审批下文。凡需办理延聘高级专家的单位,需按高级专家退休时间提前2个月向主管部门申报。
三、监督与管理
高级专家延聘是充分发挥达到退休年龄高级专家作用的一项重要措施,政策性强、牵涉面宽,为确保延聘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各级人事部门要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延聘条件的,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高级专家在延聘期间与在职同级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同时要加强对高级专家在延聘期间的年度考核,如年度考核不称职,无突出工作业绩,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及工作任务发生变化不再需要延长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延聘,办理退休手续,送省人事厅备案。
四、凡实施和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以及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均不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的通知》(黔府发〔1997〕3号)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