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教师返聘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校退休教师的作用,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师返聘是指因学校工作需要,按程序批准聘请我校已退休的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教学工作、研究生指导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
二、返聘条件
第三条 返聘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学水平。
第四条 返聘担任研究生导师的教师,应具有教授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返聘期满后,若再次申请返聘担任研究生导师,应有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第五条 返聘担任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应有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在退休时未到合同规定的结题期,并担任项目主持人(或重大科研项目的第二、第三参加人),或承担学校重要科学研究任务。
第六条 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任务。
第七条 本人自愿。
三、返聘程序
第八条 返聘教师从事教学工作
1、各学院于每年六月初和十二月初将下一个学期所缺教师的课程门数、拟返聘教师情况,填写《返聘教师审批表》,报校教务处或校研究生院。
2、校教务处或校研究生院会同校人事处,对拟返聘教师进行资格审查。
3、校人事处将审查合格的拟返聘教师名单通知各学院,各学院填写《返聘教师登记表》交校人事处汇总,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校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受聘教师签订返聘协议,并将返聘教师名单通知校教务处或校研究生院,由校教务处或校研究生院下达授课任务。
第九条 返聘教师从事研究生指导工作
1、根据工作需要,由所在单位填写《返聘教师审批表》,报校研究生院。
2、校研究生院会同校人事处审核后提出返聘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校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受聘教师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条 返聘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1、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填写《返聘教师审批表》,报校科技处。
2、校科技处会同校人事处审核该教师科研课题的完成情况后提出返聘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校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受聘教师签订返聘协议。
四、返聘期限
第十一条 返聘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返聘期限,从办理退休之日起两年以内。
第十二条 返聘教师从事研究生指导工作的返聘期限,从办理退休之日起至所指导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时止。
第十三条 返聘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返聘期限,从办理退休之日起至课题规定完成的时间止。
五、返聘待遇
第十四条 返聘期间,因教师退休而减发的津贴由学校补足。
第十五条 返聘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课时酬金,按学校核定的课时费标准上浮20%,分别由校研究生院和校教务处核发至学院。
第十六条 返聘教师从事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导师,按学校核定的研究生指导费标准上浮20%,由校研究生院核发至学院。
六、附则
第十七条 返聘教师工作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未经学校批准,学校不核发相关经费。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