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对编制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建立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提高多元化用人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求,按照“从严控制、按需设岗、按岗聘用、依法管理”的原则,补充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中的不足。
第二条 编外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及道德修养,恪守师德师风规范,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爱岗敬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指不占用学校人员事业编制,因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需要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按聘用类型分为三类:一是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编外人员;二是各企业化运行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三是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五条 编外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工作纪律、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二)具有胜任所应聘岗位工作的素质和能力;应聘为教学、科研、管理岗位的,原则上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紧缺性岗位可适当放宽;
(三)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四)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岗条件;
(五)年满18周岁,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管理岗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性工勤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并且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应满足截止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低于15年;
(六)身体健康,符合所聘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要求;
(七)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符合具体岗位要求的其它资格和条件。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六条 学校对编外人员的聘用按照“编制总量下按需聘用”的原则,实行总计划数控制及岗位核定,编外人员数量一般不得超过聘用单位的空余岗位数。有空余岗位数的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可申请由学校承担其费用;超过空余岗位数聘用的编外人员,费用须由聘用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条 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编外人员,由聘用单位根据核定岗位的空缺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用人申请,经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按照招聘程序进行招聘,试用考察后形成评议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将符合聘用条件的人选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与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企业化运行单位聘用编外人员时,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人事纪律,由企业化运行单位按照招聘程序进行聘用。
第九条 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编外人员,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只减不增,原则上学校不再与编外人员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 聘用单位不得擅自聘用编外人员,因擅自聘用编外人员引发劳动纠纷,或给学校造成声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学校将严肃追究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由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 编外人员的工资不低于贵阳市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按照贵阳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编外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按贵阳市有关规定为编外人员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按月支付工资。需要由编外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从工资中予以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学校经费聘用的编外人员中,管理人员工资待遇标准执行同工同酬的工资制度,按照不同的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学历水平等确定岗位的具体工资标准;工勤人员、其他专技人员的工资按照当年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自筹经费聘用的编外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工资待遇标准由聘用单位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人员资历能力等因素,参考市场和学校同类岗位待遇,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化运行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由聘用单位根据单位经营状况、岗位职责任务等确定。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宏观控制、分层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聘用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编外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及聘用管理,承担本单位编外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使用等责任。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负责编外人员的工作安排、劳动纪律、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督促编外人员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八条 编外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聘用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岗位规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 编外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参照《关于加强编外聘用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通知》(贵大党组通〔2017〕26号)执行。
第二十条 编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自愿申请加入工会,履行工会会员义务,享受工会会员权利。
第二十一条 聘期结束,聘用关系自行终止。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办理续聘的,须提供上一聘期的工作考核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审批。考核不合格,不再续聘。
第二十二条 编外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企业化运行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由企业化运行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发生劳动争议等纠纷由企业化运行单位自行依法解决。企业化运行单位每年12月须将编外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执行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